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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導讀 未成年人司法翻譯的巴別塔
童年的一天一天,溫暖而遲緩,正像老棉鞋里面,粉紅絨里子上曬著的陽光。
——張愛玲
在安托萬·德·圣埃克蘇佩里(Antoinede Saint-Exupéry)所著的《小王子》(Le Petit Prince)中,有這樣一句話,“你這兒的人,在一個花園里種滿五千朵玫瑰,卻沒能從中找到自己要的東西。”寥寥數語,卻道出了現實世界的寂寥與落寞。身處鋼鐵森林社會,一眼望去頗為光怪陸離、五彩繽紛,隔膜卻無處不在,兩者宛若菊與刀般的不和諧,讓人有時無從選擇。
在這樣匪夷所思的函矢相攻中,《創世記》中巴別塔(Babel Tower)的故事映入眼簾:話說遠古時期,那時天下人的口音、言語都是一樣的。安居樂業之余,世人對上帝先前允諾不再以洪水毀損“一切有血肉的活物”滿腹疑慮,“當我們看到彩虹,就會想起上帝的諾言,說他永遠不會再用洪水毀滅世界”。雖然上帝曾經的誓言猶在耳畔,但是人們還是擔心有一天會發生諾亞時代那樣的洪水溺亡,就像祖先被淹死那樣。于是,世人決意合力修筑通天高塔,“塔頂通天,好顯揚我們的名,免得我們分散在全地上”。由于沒有語言隔閡,修建通天的巴別塔進展可謂神速。但上帝獲悉后大為惱怒與驚懼,他實在難以相信世人竟然質疑自己的誓言,遂下界準備懲罰人類。萬能的上帝“在那里變亂他們的口音,使他們的言語彼此不通”,希冀該通天工程因言語溝通不暢而半途而廢。果不其然,原先看似眾志成城、萬眾一心的世人,卻在“非牛不聞,不合其耳”之情境下逐漸人心渙散,很快分崩離析、各奔東西了。
這則故事常被視為解釋世界上語言之所以繁多的注腳,不經意間卻透露出翻譯對于跨界的不可或缺性。即便是在自詡地處中央之國的東土,翻譯亦較早成為東西方之間文化交流的重要媒介,只是彼時的天朝還是滿滿唯我獨尊的盲目自信。而隨著清朝軍隊在洋槍火炮前的接連潰敗,“西法東漸”在萬般無奈中被匆忙塞入了時間表。1863年美國傳教士丁韙良(William A.P.Matin)的《萬國公法》或為破冰之旅,對原有自成體系卻抱殘守缺的中華法系始造成沖擊。在那樣的時刻,法律翻譯倍顯急促而無奈。
在“車同軸,路同軌,書同文”的既成現實之下,法律之間的差異性是先天的,實不宜過度放大。在比較法的研習中,我們經常會發現有這樣有趣卻又無可奈何的怪象:當力主引介域外法律時,撲面而來的多是與國際接軌的溢美之詞;而倡導本土化時,則會刻意強調不同國情的差異性。此番措辭頗有些類似于“兩桶油”油價被調侃的窘況:國際油價上漲時,國內油價與國際接軌;國際油價下降時,國內油價則依國情而定。這種雙重標準現象不僅僅為未成年人司法所獨有,其他法學領域亦不同程度顯現之。究其原因,實則出于對域外先進法治的一知半解以及對本土資源的盲目自信。
中國未成年人司法卅年,功名塵與土,激情與孤獨并存。對于域外先進的未成年人司法經驗,既不能以“拿來主義”直接援用之,亦不宜因國情差異而不分青紅皂白將其一棒子打死。在本土化創新日漸捉襟見肘的當下,無論是一知半解,抑或是盲目自信,都是未成年人司法及兒童福利理論深度底氣不足的外現。空園浩蕩寒,如此更有可能消減從未成年人司法這個小圍城向外看的機會。
世界本來就五彩繽紛,又何懼擇善而從?豐富多彩并不必然排斥差異性,相反,前者卻是對后者最好的注腳。張明楷指出,“在現代各國,任何所謂固有法的制定都得借鑒外國立法的先進經驗”。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愈深入探析和準確把握未成年人司法中的司法規律,便愈宜以更為自信和開放的姿態,通過加深對歐美相應理論與法律的研讀來進行比較性發現,而非對域外經驗避而遠之。
參照系在比較研究中處于極為重要的地位,其關乎著內外兩個世界糾結的破解。往往于對比中才知何去何從,亦方能知曉取舍之道。對于未成年人司法而言,我們亦不能對異國立法、司法及執法的新近變化視而不見。在很大程度上不得不承認,未成年人司法的相互參照有時是不對稱的,更多是出于對圍城外世界的一空之探。在諸法域中,美國未成年人司法底蘊頗為深厚,其豐富的理論內涵澆灌出怒放而典雅的玫瑰,已然成為各法域在研習未成年人司法中幾乎無法逾越的存在。連同聯邦及哥倫比亞特區,美國實有52套司法體系。除去聯邦體系鮮有處理未成年人外,51套州級未成年人司法體系因不同地域與社會配套機制的天然聯系,每個郡縣皆在運作著不盡相同的未成年人司法體系。盡管這些未成年人司法體系千差萬別,但仍有一定規律可循;正是由于隱藏其后的規律的一致性,大體可統一歸納于美國未成年人司法體系。
在浩如煙海的美國未成年人司法著述中,字里行間無不力透著不同學者對于未成年人司法理念敏銳而深邃的洞察力。透過一滴雨看世界,實踐的法律與法律的實踐往往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間或亦會背道而馳,中外皆然。即便是在美國本土,這廂自由派學者與保守派學者的嘴仗正酣,相互間不以為然;而與此同時,那廂立法卻有可能與前者的論證相差萬里。正是這些復雜多變的表象,使得長時間以來我們對美國未成年人司法時有霧里看花的模糊觀感。
百余年來,美國未成年人司法并非是一潭死水,似乎總是處于變動之中。不斷成長、不斷反復、不斷衍變,聯邦及各州未成年人立法亦不斷出現一些新的動向,皆因地制宜、遭時為法、隨事而制,以此來應對千差萬別的新境況。以管窺豹,不難發現美國未成年人司法的立法,無論是聯邦層面還是州層面皆直接或間接指向了“衡平與恢復性司法”,既暴露出種種沖突及博弈,亦標示著刑事古典學派的某種回歸:意即不單單著眼于兒童利益的最大化,同時亦將社會利益的最大化置于更加突出且重要的地位;特別是開足馬力,愈加強調對未成年人歸責性的認知和踐行。
“走得越遠,便離自己越近”,看似悖論,卻是“無情的必然”。在法律文化碰撞的視角之下,以法條為載體,這些枯燥無比的法條卻流露出中美未成年人司法在法律術語、法律推理和司法制度方面差異的深刻根源。前科封存、社會調查等我們極為熟諳的術語紛至沓來,其雖然源自美國,卻有著與我們相關或不甚相關的含義及運用。在滔滔的時代洪流中,未成年人司法立法的相互參照,特別是實際運行中司法規律層面的對比,對時下我國未成年人司法改革亦未嘗不是一種借鑒。正是通過條分縷析的對比研習,才讓我們沒有被迫站隊的壓力,而有了采摘玫瑰的自主。
迥異于許多如流水般和諧韻律的外國文學,法律翻譯向來是令人感覺枯燥乏味的,尤以缺乏足量中文背景閱讀資料為支撐的未成年人司法法條為甚。翻開聯邦及州未成年人司法法,字字珠璣。文字如此之近,文意卻又如此之遠。即便字里行間無一不與未成年人息息相關,但翻譯和校對的過程很難說是輕松而有趣的。在總結前人經驗的基礎上,北宋贊寧認為,“翻也者,如翻錦綺,背面俱花,但其花有左右不同耳”。對于法律翻譯來說,此語似乎亦大體適用之,直指見心。
雖然在翻譯過程中對每一個字詞皆進行了反復的推敲,但仍無法完全保證一定會言達真意。然而,透過它們,枯燥的法律文字可以具象且盡可能精致,以全幅畫面簡潔明了地概覽美國有關法域未成年人司法的總括,繼而從中窺見未成年人司法的一些堂奧。無須過度詮釋,每一部未成年人法律無論是結構、邏輯及文字,相互間都千差萬別,但皆在傳遞著這樣簡單而直接的道理:努力創造和維系有助于孩童健康成長的環境,敦請有司勇敢且堅決擔負起應有的責任。
在浮躁泛濫的現時,法律翻譯大多數時候是不為人所待見的,“一名之立,旬日踟躕”,不但費時費力,又多不被大學各種績效考評所認可,甘苦自知。
世界上有各種各樣的聲音共存于世(coexistence),我們力所能及的不過是心有所感,安之若素。
也許在未成年人司法巴別塔的塔頂處,有別樣玫瑰等著我們去采摘。
張鴻巍
暨南大學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
美國Sam Houston State University刑事司法學博士
最高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顧問
中國犯罪學學會副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