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法律哲學的歷史導讀
第一章古希臘和古羅馬的法律理論
第一節早期希臘的理論
法律和宗教合一
詭辯派(主觀主義和相對主義):法則人造
第二節柏拉圖的法律觀
柏拉圖(唯心主義和唯理主義):人生而不平等、正義是各守本分各司其職、由“無法律”的人治國家變為次優的“法律國家”
第三節亞里士多德的法律理論
亞里士多德(現實主義):法治、衡平原則、分配正義和矯正正義、自然正義和慣例正義、以正當方式制定的法律應當具有終極性的最高權威
第四節斯多葛派的自然法觀
芝諾及其追隨者創立了一種以人人平等的原則和自然法/理性的普遍性為基礎的世界主義哲學
西塞羅:自然即理性&惡法非法
蓋尤斯:市民法是特定國家的,萬民法是自然理性是萬民共有的
第二章中世紀的法律哲學
第五節早期基督教教義
使徒保羅致羅馬人的使徒書信:自然法書寫在人的心中,順應本性去做法律所規定的事情
圣·奧古斯丁:自然法的絕對理想即人人平等而自由在人類墮落之前早已實現,人的腐敗和墮落催生出政治、法律、財產和國家,教會是上帝永恒法的保護者,世俗法律必須努力滿足永恒法的要求,否則毫無正義可言
伊西多:國家制度源于人類本性的腐敗,只有正義的統治者值得尊敬
第六節托馬斯的法律哲學
圣·托馬斯·阿奎那:永恒法、自然法、神法、人法。
太多了,在實體書上劃了,來不及做筆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