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克斯火車站拆遷決議》
福克斯市政府關于福克斯火車站拆遷及重建之決議【1890年3月】
奉威廉二世皇帝陛下之圣諭,遵勃蘭登堡州議會之決議案,福克斯市政府依《普魯士王國鐵路管理法》第15章第3款,并參酌德意志帝國鐵路總局令示,為振興帝國鐵路運輸事業,特頒布此具有法律效力之市政決議。
————弁言————
值此德意志第二帝國工業勃興之際,福克斯火車站(Bahnhof Fuchs)自1847年建成以來,雖四十余載恪盡運輸之責,然其木質桁架結構已顯頹勢,蒸汽機車煤灰侵蝕致穹頂漏損,月臺長度更不足停靠新式G8型機車。據帝國統計局1889年數據,該站年貨運量僅達設計容量之六成,致勃蘭登堡州馬鈴薯出口屢遭延誤。今為踐行皇帝陛下“以鐵軌聯結帝國“之宏愿,特依普魯士土地征收條例施行改建,兼以福克斯新城開發計劃相配合。
————第一條:拆遷范圍————
1.依1890年勃蘭登堡州測繪局第47號地籍圖,拆遷范圍涵蓋:
-主站樓(含新文藝復興風格鐘塔)
-普魯士國營鐵路公司所屬貨倉(登記編號BH-FX-1882)
-皇家郵政馬車驛站(1871年敕建)
2.四至界樁由市測量官馮·施特雷利茨男爵親督設立:
東界:勃蘭登堡街(Brandenburger Stra?e)第18號商鋪山墻線
西界:哈弗爾濱河路(Havelufer)防洪堤基線外擴15普魯士尺
南界:老市場廣場(Alter Markt)鑄鐵路燈柱連線
北界:尼古拉街(Nikolaistra?e)圣尼古拉教堂南側滴水檐
————第二條:拆遷補償————
1.依據1888年修訂之《普魯士征收補償條例》,補償方案如下:
-房產:按1889年房產稅評估值上浮20%
-商業設施:補償額=三年平均利潤×剩余租期
-農業用地:參照鄰近最高等級耕地交易價
2.評估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主席:勃蘭登堡州高等法院推事奧托·克諾布勞赫
-委員:柏林土地銀行首席估價師、福克斯商會代表、普魯士建筑師協會認證測量師
3.補償金以帝國馬克現鈔支付,可依《1890年金銀復本位法案》折算為黃金債券
————第三條:安置措施————
1.新城安置區規劃要點:
-選址:哈弗爾河東岸軍事保留地(經國防部特批)
-建筑標準:三層磚混結構公寓,每戶配設鑄鐵煤爐及獨立盥洗室
-市政配套:圣波尼法爵教堂分堂、市立小學分校
2.商戶安置特別條款:
-新站商業廊長度達120普魯士丈,采用巴黎拱廊街設計
-原藥劑師行會成員可優先選擇臨街鋪位
-馬車行遷至新城驛站廣場,享五年稅收減免
————第四條:重建計劃————
1.工程規范:
-月臺:采用西門子-哈爾斯克公司鋼架結構,總長度拓展至320米
-軌道:鋪設克虜伯重型鋼軌,最大軸重提升至16噸
-信號系統:安裝德律風根公司最新式臂板信號機
2.皇家特許條款:
-候車廳穹頂鑲嵌霍亨索倫家族紋章
-貴賓室須配備威廉二世皇帝專用盥洗間
-月臺立柱采用薩克森大理石,鐫刻“獻給鐵路之父弗里德里希·李斯特“銘文
3.交通接駁規劃:
-開通直達波茨坦皇宮的皇室專用支線
-新建有軌電車站銜接柏林-馬格德堡干線
-疏浚哈弗爾河碼頭以供貨輪轉運
————第五條:執行要求————
1.工程采用三班輪作制,星期日及皇帝誕辰日除外
2.雇傭意大利石匠須經帝國勞工部特批
3.所有建材運輸享鐵路優先通行權
————第六條:爭議仲裁————
異議者可向勃蘭登堡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但不得阻礙工程進度,違者依《反破壞國家建設罪法案》懲處。
————第七條:簽署————
本決議經普魯士內政部核準備案(備案號:PrMI-1890-0471),由下列官員聯署生效:
——福克斯市市長:希爾·芬列里
——普魯士皇家鐵路總監:阿爾布雷希特·馮·羅恩
——勃蘭登堡州議會代表:恩斯特·特雷施克
——柏林建筑學會認證工程師:古斯塔夫·艾菲爾
1890年3月15日【蓋有福克斯市徽火漆印鑒】
存檔于普魯士國家檔案館鐵路類第1890-FX卷宗
(附注:本文件正本采用哥特體鉛字印刷,副本以石版印刷術制作,分送帝國鐵路總局、勃蘭登堡州政府及福克斯市公告欄公示)